艶鳴 发表于 2008-8-23 19:15

无尽的。。。

现在的生活节奏已容不得你悲伤。

。。听音而伤仿佛消失在这个世界了吧。

最多的。听后只能多一份宁静。

但是,也已经足够了

琴韵箫声 发表于 2008-8-25 15:52

谢谢王子

terrychen0123 发表于 2008-8-26 09:39

链接已经失效,请楼主再次更新链接!谢谢

csty123 发表于 2008-8-26 10:04

是好东西呀,只是大多不能下,遗憾,

whiskey602 发表于 2008-8-26 15:01

经典的音乐 啊顶楼主

zjmy77 发表于 2008-8-29 1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
  (一) 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二) 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 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 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
  (六) 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
  (七) 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八)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设计文本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及附图。  
第十三条下列材料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ke340 发表于 2008-8-29 20:05

嘿嘿 来晚了连板凳的板凳都没占到

zhouyang691 发表于 2008-8-30 08:17

我心伤痛,独有音乐可以疗伤。

老树新枝 发表于 2008-8-30 20:52

辛苦王梓,听后觉得不错,下来收藏.

yi731224 发表于 2008-9-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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